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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LAS / 37财经

证监会发布公募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指引:3月1日起施行,强调稳定性与外部约束

证监会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指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指引强调业绩比较基准的严肃性与稳定性,要求与基金合同核心要素和投资风格匹配,并强化基金管理人内控、托管监督、销售与评价机构展示运用规范,以及对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处置。

记者 / 环球资讯编辑部

新规出台:为什么“业绩比较基准”被重点规范

中国证监会近日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指引》,并明确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监管层提出的目标是:规范公募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选取与使用,发挥其对产品投资风格的表征、对投资行为的约束、以及对业绩衡量的功能,从而更好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证监会发布公募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指引:3月1日起施行,强调稳定性与外部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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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募基金投资中,业绩比较基准不仅影响投资者对产品风险收益特征的理解,也会影响基金公司内部考核、产品对外展示以及第三方评价体系。基准选取不当或频繁变更,可能造成投资者误读、对比失真,甚至诱发“风格漂移”与不透明竞争。因此,监管选择以制度形式明确原则和责任边界。

指引结构与核心要求

根据公告与解读材料,《指引》共六章二十一条。其重点之一是突出业绩比较基准的表征作用,强调运用的严肃性与稳定性:业绩比较基准应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核心要素及产品投资风格相匹配,一经选定不得随意变更。

第二个重点是强化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与管理机制:业绩比较基准应由公司管理层决策确定,并要求基金管理人建立健全内控机制与管理体系,持续管理基金经理与基金产品的投资风格稳定性。这意味着“基准不是营销口号”,而是需要纳入公司治理链条的严肃制度安排。

外部约束:托管、销售与评价机构都被纳入规则框架

《指引》还强调对业绩比较基准的外部约束:明确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职责,规范基金销售机构、基金评价机构对业绩比较基准的展示与运用,并要求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做好投资者教育等工作。

这一部分的逻辑在于:业绩比较基准从“基金合同里的指标”走向“市场传播中的信息”,需要避免在销售环节或评价环节被过度包装、选择性呈现,导致投资者被误导。把托管、销售、评价等链条主体都纳入制度约束,有助于形成更闭环的责任体系。

监管与处罚:把“可执行性”写进去

在监管层面,相关材料明确,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将依法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基金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对行业而言,这意味着业绩比较基准相关安排不仅是“倡导”,而具备明确的合规后果与问责路径。

对投资者来说,真正可感知的变化可能体现在:产品风格描述更一致、同类产品对比更可比、以及“以更换基准改善相对表现”的空间被压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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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与报道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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