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出台公募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新规:基准更“稳”,风格更“准”
中国证监会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指引》,明确业绩比较基准应与基金合同核心要素和投资风格相匹配,并强调一经选定不得随意变更。新规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旨在强化内部治理与外部约束,提升基准对投资运作和业绩评价的“锚定”作用。
新规落地:业绩比较基准“选得准、用得严”
1月23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指引》,并明确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该文件围绕“如何选择、如何披露、如何管理、如何监督”对业绩比较基准作出系统规范,旨在让基准更能真实反映产品投资风格,并成为约束投资、衡量业绩的重要标尺。

证监会在文件中强调,业绩比较基准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核心要素及产品投资风格相匹配,突出其表征作用与严肃性、稳定性。换句话说,基准不再只是“展示用”的装饰项,而应成为贯穿基金设计、投资运作与业绩考核的制度安排。
核心要求之一:基准一经选定,不得随意变更
《指引》明确提出,业绩比较基准一经选定不得随意变更。这意味着基金管理人在设定基准时,需要更充分论证其合理性与适配度,避免出现“行情不利就换基准”“追热门指数贴标签”等做法,从而减少投资者被误导的空间。
基准的稳定性要求,也将倒逼基金产品在投资风格上更加清晰、可识别:一方面,产品需要更明确地表达其主要资产配置和风险暴露;另一方面,基金经理的组合运作也会受到更明确的风格边界约束。
强化治理:从管理层决策到内控机制的“闭环”
新规同时强化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和管理体系建设:业绩比较基准应由公司管理层决策确定,基金管理人还需建立健全内控机制与管理体系,并对基金经理及产品投资风格稳定性进行持续管理。
这类安排意在将“基准适配”从单个产品或单个投资人员的选择,上升为公司治理层面的制度责任,减少随意性,提高可追溯性,也为后续监管检查与责任认定提供制度抓手。
外部约束更清晰:托管人、销售与评价机构都要“按规则展示”
《指引》还明确了外部约束机制:基金托管人需履行监督职责;基金销售机构、基金评价机构对业绩比较基准的展示与运用也应符合规范。同时,文件要求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做好投资者教育,帮助投资者理解基准含义、局限与适用场景。
总体而言,新规把“基准”从单纯的对比工具,升级为影响产品定位、投资运作、信息披露与外部评价的关键“锚点”。市场普遍预期,这将推动行业在风格漂移治理、信息披露一致性与投资者可比性方面更进一步。
实施时间: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关键方向:强调表征作用与稳定性、强化内控与外部约束、依法从严监管。